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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通知

来源:商洛市城管局

发布日期:2019-08-01 10: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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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依法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治理生活垃圾乱扔乱倒行为,进一步提升城区环境卫生整体水平,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干净卫生的城市生活环境,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商洛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沿街各门店及各零星摊点应自备小型垃圾桶或垃圾笼,实行一店一摊一桶垃圾袋装收集,定时投放到流动垃圾收集车内,严禁门店摊点垃圾随意乱扔乱倒或将垃圾投入果皮箱。     二、城区各商店、酒店、宾馆、各类市场、体育文化娱乐场馆、旅游景点、物业管理机构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院校、驻军等所有主体单位以及城中村、各社区(村)要按产生垃圾量配备一定数量的移动式密闭垃圾箱,自行收集管理,确保垃圾不出院、不出店、不出门,12月底前对未配置移动式密闭垃圾收集设施或未足额缴纳年度垃圾处理费的,环卫管理部门不予签订下年度垃圾有偿清运协议,并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三、各宾馆、酒店、饭馆、饮食市场以及各零星饮食摊点应自备专用泔水收集容器,按照环卫部门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不得私自运输或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各沿街商业门店、城中村和居民区住户,严禁将污水、粪便混入生活垃圾倾倒入果皮箱及公共场所垃圾箱。任何单位和个人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按照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单独收集清运并在指定地点消纳,不得将建筑垃圾倒入公共场所垃圾箱或随意倾倒。     四、严禁一切无资质单位和个人私自收集、清运和处理生活垃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需在市城市管理局办理垃圾运输资质证和垃圾准运证,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凭证按规定时间自行将垃圾拉运到处理场集中处理,并服从统一管理,接受检查监督。严禁清运单位将小区、商场、酒店、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倒入公共场所垃圾箱或出城随意倾倒。     五、对违反《商洛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容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予以查处。对占用、损毁公共场所垃圾收集设施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各饮食业主不按规定要求随意处理泔水的,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运输或处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沿街商业门店及各居民户,要进一步增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切实提高城市公共卫生道德水平,自觉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有关规定,努力维护城市卫生环境,营造干净整洁、舒适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                                                                             商洛市城市管理局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