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商洛市城管局

发布日期:2019-08-01 10:58:05

29687

各县城管局、商州区住建局、各燃气经营企业、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强化燃气行业动态监管,促进我市燃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做好2017年度全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市局年检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汽车加气站。
    县(区)局年检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安装维修企业,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年检要求,下发通知文件,审查提交资料。
    二、年检内容
    年检内容为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燃气企业应当具备的燃气经营许可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主要是:
    (一)燃气生产、经营场所及燃气管网是否具备安全条件;
    (二)燃气储存、输配、充装等设施是否符合燃气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燃气设备检测检修和维护保养情况;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是否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是否在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四)企业满足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需求、发展情况;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持证上岗、培训情况;
    (六)燃气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七)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以及开展应急演练情况;
    (八)燃气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三、提交的资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企业自行到“商洛城管网”下载,网址http://www.slcg.gov.cn/)。
    2、企业年检自查报告,内容包括:①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变更和培训情况;③企业建设改造燃气设施(含新建燃气管网)具体情况;④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用户发展、安全运行等)。
    3、各县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年检初审意见。
    4、《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5、年检企业与气源方签订的供气合同。
    6、燃气企业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县局查看合同原件,上报人员登记表,加盖县局行政公章)。
    7、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上岗证书(由县局查看上岗证书原件,上报检查登记表,加盖县局行政公章)。
    8、储罐、安全阀、加气机、可燃气体报警器等设施设备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技术监督、气象、消防等部门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由县局查看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原件,上报检测情况登记表,加盖县局行政公章)。
    9、运行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安全评估报告;
    10、安全生产及合法经营承诺书。
    四、时间安排
    1、各燃气经营企业应于3月13日前,如实填写《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申报表》,并将年检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市燃气公司负责联系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将加气母站及本公司的年检资料一并报市燃气办。逾期未申请的,将不予受理。
    2、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应于3月20日前完成所在县辖范围内天然气企业的年检初审工作,于3月21日前将初审合格的天然气企业名单及申报资料报送市城管局燃气办,并于3月31日前完成所在县(区)辖范围内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年检工作。
    3、我局将组织专家,随机抽查若干企业(具体时间、名单另行通知)进行现场核查,结束后发文公布全市2017年《燃气经营许可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汽车加气站)年检合格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要认真做好本次《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年检工作,按时如实报送年检有关资料。
(二)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年检工作,严格把关,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个别县区未在以前年度完成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换证的,必须结合本次年检,一并做好换证审查和重新发证工作,以免因履职不到位、安全监管疏漏被问责。自2018年4月1日起,商洛市范围内由我局发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一律作废。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附件:

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申报表

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申报表(县区)
 
 
                         商洛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