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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洛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等》的通知

来源:商洛市城管局

发布日期:2019-08-01 10: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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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委、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中省驻商有关单位:
    《商洛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商洛市丹江等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商洛市委办公室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
 
 
 

商洛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中省市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规范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工作,切实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客观公正反映县(区)和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成效,按照市委、市政府与各县(区)委、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相关单位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促使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切实履职尽责,坚守生态红线,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第四条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各县(区)考核指标采取定量定性相结合,充分体现任务量和难易程度;各相关部门考核指标突出具体职责特点,充分体现履职效果。
(二)体现差异。根据县(区)环境基础和部门单位环保职责实行差异化考核,突出重点,体现工作实绩。
(三)科学系统。紧扣年度重点任务,坚持目标导向,细化定量,合理定性,注重结果。
(四)注重实效。考核操作力求简便易行,考核指标坚持与时俱进,评价体系实现不断完善。
第五条 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领导责任、污染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创建、环境日常管理、环境执法和应急管理、环境宣传等方面。
第七条 考核指标包括基础指标、个性指标和否决性指标。基础指标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个性指标体现县(区)实际和部门职责,否决性指标严格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商洛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制定被考核县(区)、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部门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并征求相关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正式签订,作为考核依据。
第九条 考核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日常考核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环保局)根据平时工作对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及市直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中省市环境保护督察巡查工作情况,每季度通报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年终考核由市委、市政府委托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环保局)组成考核组,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对照环保目标责任书所列目标任务和计分标准进行自我测评,市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核实资料的方式进行考核,最后结合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情况,形成年度考核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采取百分制。得分95分及以上,考核为优秀等次;得分90分—94分,考核为良好等次;得分80分—89分,考核为合格等次;得分低于80分,考核为不合格等次;被实行一票否决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考核结果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以市委、市政府文件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纳入对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同时考核结果报送市委组织部,作为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坚持问题导向,严格考核问责。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预警通报。以市环保督察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向相关县(区)委、政府下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预警通报。
1.境内考核断面水质超标的;
2.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季度未达到考核目标要求的;
3.PM2.5、PM10浓度季度未达到考核目标要求的;
4.总量减排项目、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季度进展排名靠后的;
凡因以上原因被通报的县(区),每通报1次从年度环保目标责任考核成绩中扣0.5分。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履责约谈。由市政府约谈相关县(区)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1.境内河流考核断面或出境断面水质累计2个月超标的;
2.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半年优良天数未达到考核目标要求的;
3.PM2.5、PM10浓度半年未达到考核目标要求的;
4.总量减排项目、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半年未达到进度要求且排名靠后的;
凡因以上原因被实行履责约谈的县(区)政府,每约谈1次从年度环保目标责任考核成绩中扣2分。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不合格等次。
1.大气环境质量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2.辖区考核断面水质全年累计超标3次的;
3.辖区内因环境突出问题被中省主流媒体曝光的;
4.被考核单位年度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得分80分以下的。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环保目标“一票否决”。
1.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的;
2.辖区内因环境突出问题被环保部、省政府约谈的。
(五)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当年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凡被实行环保目标“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相关办法,加强对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全面完成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134号)《商洛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和年度工作要点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主要是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和市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市直牵头部门)。
第二条 考核内容。对各县(区)考核空气质量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对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和市直牵头部门考核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一)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按《环境空气质量》(GB3095—2012)标准要求进行考核。各县(区)主要考核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即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年均浓度达标情况及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数据来源为空气自动监测点位监测数值。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重点考核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城市面源污染治理、固定源监管、重点时段污染防控、全民共治等六项重点工作任务。
第三条 考核形式。考核按每月调度、半年通报、年度考核等形式进行。
每月调度: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及市直牵头部门,每月28日前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当月进展情况,书面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根据全市总体工作情况适时开展动态研判分析。
半年通报:由市环保局对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及市直牵头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及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状况,开展半年检查并通报。
年度考核:由市委、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及市直牵头部门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市委、市政府委托市环保局组织,采取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责任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单项指标考核由市直牵头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考核细则考核汇总,于次年1月中旬前将考核结果报市环保局。考核结果经市环保局核查后,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考核评分。年度考核各县(区)采用双百分制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均为100分,依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及年度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进行考核评分,考核总成绩按百分制计,其中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得分权重占60%,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得分权重占40%。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和市直牵头部门只考核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5分及以上为优秀,90分至94分为良好,80分至89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计分办法
(一)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100分)
1.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考核要求的计50分,每差1天减1分,每超1天加1分。
2.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考核要求计20分,每降1微克/立方米加1分,每超1微克/立方米减1分。
3.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考核要求计10分,每降1微克/立方米加1分,每超1微克/立方米减1分。
4.SO2、NO2年均浓度,CO日均浓度,臭氧(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分别计5分,每超1微克/立方米减1分。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100分)
1.各县(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为年度工作要点下达重点工作任务(100分);
2.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和市直牵头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包括大气污染防治组织领导(30分)和年度工作要点下达重点工作任务(70分)。
第七条 结果运用。考核结果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报组织部门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纳入对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和市直牵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之中。
第八条 奖惩措施。对空气质量目标欠账大及未按期报送月调度情况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作为年度考核扣分依据;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年终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单位。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商洛市丹江等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扎实落实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相关牵头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及水环境质量管理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质量优先与兼顾任务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方面。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刚性要求,兼顾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水环境质量目标包括:地表水水质达标比例和水质恶化水体控制比例、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地下水质量极差控制比例等四方面。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科技支撑、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项目等八方面。
第五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划分等级,评分95分及以上为优秀、90分至94分为良好、80分至89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以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校核,评分大于等于80分,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即作为考核结果;评分小于80分,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降一档作为考核结果。水防治重点工作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逐项建立档案资料和任务台账,月进展情况要及时按要求报送市丹江等流域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汇总上报水污染防治工作月调度系统,牵头部门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及月报情况将纳入部门年度考核计分内容。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是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依据中、省、市确定的水环境质量目标,制定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要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市委、市政府委托市丹江等流域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参与。
第八条 考核步骤:(一)自查评分。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和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年度方案及考核要求建立电子信息工作台账,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丹江等流域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二)组织考核。市政府成立考核组,依据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自查报告,通过看现场、查资料等方式,逐任务进行实地考核审查,形成考核报告。(三)综合评价。市政府依据考核组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汇总,并作出综合评价。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报送市考核办作为县(区)领导班子和市直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辖区河流断面水质每超标一次预警通报并扣2分,两次超标约谈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扣5分;对不按要求上报月进展的部门,每次扣5分;对辖区河流断面水质三次超标或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区),直接定为不合格等级,在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对市直部门年终考核不合格的,在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丹江等流域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