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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商洛市城管局

发布日期:2018-06-15 15: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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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商洛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12日

 
 
商洛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行为,根据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适用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建设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进行管理。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其设计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的园林绿化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备案,方案的绿地率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市政府审批。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园林绿化建设面积化整为零,逃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与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各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局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六条 实行招投标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按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必须由具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监理。
第七条  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在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开工前10天,将开工日期告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跟踪检查绿化工程建设情况。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竣工后,必须拆除绿化用地上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换上适宜植物生长的土壤。要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清障填土的,施工企业必须取得验收单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工程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园林绿化工程规程,按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合同组织施工,并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设计的,须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图纸或变更通知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收后按变更要求进行施工。凡不按图施工的经指出后,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必须文明施工,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施工场地特别是产生的各类垃圾(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多余泥土、修剪下的枝条、树叶等)必须清除,场内物品堆放整齐一致,不影响市容卫生,不乱堆乱放,工完场清。
施工企业的施工车辆必须有密封的防护措施,避免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第十一条  种植工程中适宜季节栽植的绿化植物单个品种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反季节栽植的绿化植物单个品种成活率应达到90%以上;因成活率达不到标准引起的补植植物的所有费用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死亡植物经指出后必须在15日内全部补植完成。
第十二条  绿化工程中的植物种植部分养护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最短不得低于竣工后一周年。
种植工程在养护期间,对于长势较差已经影响绿地景观效果和确认死亡的绿化植物,施工企业必须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通知7日内全部拔除,并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同品种、同规格的绿化植物;逾期不更换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代为更换,所发生费用由原施工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必须于竣工之日起20日内绘制竣工图,做出工程决算和竣工报告,整理工程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组织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并报请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对除绿化种植工程外的园林设施以及绿地附属设施工程进行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以上等级,方可交付使用,未达到合格等级的必须返工,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
园林绿化工程涉及的给排水、供用电、市政设施等附属设施工程验收,按照国家相关工程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工程档案资料,包括规划设计方案、竣工图、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报送市城市管理局存档。对于市重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档案由市城市管理局每三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被评为优质工程,社会、环境效益显著的,市政府或市城市管理局可以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商洛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